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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Published: 2010-09-2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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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6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6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50%。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境(内)外专家来本市所需要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3%。

    (九)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组织科技计划实施而开展项目调研、咨询、初评、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追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科技奖励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展计划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费用。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5%。

    第七条  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项目总经费、经费来源、支出,应当明细,作为独立的章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定额补助、配套经费、贷款贴息,以及无息借款等方式资助。

    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用于资助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配套支持获得上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无息借款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补助、配套经费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付台帐,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