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d Search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修正案


Published: 2011-05-1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582/.html

Subscribe to a Global-Regulation Premium Membership Today!

Key Benefits:

Subscribe Now for only USD$40 per month.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比例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