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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Published: 2011-10-26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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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2011年2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园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四)统一管理园区的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招商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统筹协调园区内各院校教育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化规范建设和相关公共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园区教育资源共享;

  (七)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创业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

  (八)承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协调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要求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园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市公安机关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园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章 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八条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在园区内发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园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学历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园区实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岗位技能培训包的职业教育模式,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一体化教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和鼓励院校围绕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和科技研发等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设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创新职业院校教师评聘机制,鼓励院校提高“双师型”教师聘任比例,完善多种师资培训制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园区教育资源,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各类规划是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的整理主体,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对园区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按照规划实施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图书馆、公共实训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养护、维护管理,并承担上述公共建筑保值增值的责任。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共建筑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的设备、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园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统筹协调校区管理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居民社区应当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要求,实行全面的城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当加强公共客运交通服务,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行线路、始末时间、停靠站点、发车频次等提出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园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院校应当履行其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管理的职责,负责校园秩序、校园安全、学生管理与服务、大型活动安全保障、防灾应急等内部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