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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Published: 2011-11-14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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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规定

(2011年2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的治理和保护,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管理范围以外一定区域实施与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红枫湖、百花湖管理范围是指《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阿哈水库管理范围是指阿哈水库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1000米范围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以外一定区域,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实施与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

    (一)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

    第六条  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