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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Published: 2012-04-25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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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修改为:“小汽车的编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合理定编,从严控制的原则。”

    二、文中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购办公室)”、“控购办公室”修改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

    三、删去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四、第八条修改为:“核定小汽车编制应当依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省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三)县(市、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县(市、区)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五、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和申请小汽车编制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定编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

    六、第十条中的“省控购办公室”修改为“同级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

    七、第十二条中的“全额事业单位”修改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的事业单位”。

    八、第十三条修改为:“购置小汽车的单位,必须持小汽车定编文件和购车款来源证明等材料,向有审批权的小汽车编制管理机构办理购置审批手续。”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小汽车转籍或者过户,转出单位应当到原审批机构申请注销原车编制档案;转入单位必须凭定编文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十、第十七条中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