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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决定


Published: 2012-12-2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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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的决定

(2012年8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2009〕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扣留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原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修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