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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Published: 2012-03-28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59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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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