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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Published: 2011-05-1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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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修改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四、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