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d Search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


Published: 2011-05-1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617/.html

Subscribe to a Global-Regulation Premium Membership Today!

Key Benefits:

Subscribe Now for only USD$40 per month.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文中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15日”,“三十日”修改为“30日”。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二十八条中的“发布”修改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