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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Published: 2011-05-1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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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题目修改为“河北省区域规划管理规定”。

    二、文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区域规划”,“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辖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修改为“资源”。

    三、删去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区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目标,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或者跨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四、第六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和县(市)的区域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实际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规划,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

    五、第七条修改为:“区域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四)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

    (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区域;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十)实施区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六、第八条中的“国土专项规划”修改为“区域专项规划”,“国土综合规划”修改为“区域总体规划”。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

    八、第十四条中的“中长期计划”修改为“中长期规划”。

    九、删去第二十条中的“行政”和“由司法机关”。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