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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本)


Published: 2011-11-14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123/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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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本)

(2000年6月1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根据2010年1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市战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加强集成”的原则,以现代生物与医药、精细化工、新型建材、环境保护、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核技术应用为重点发展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指南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以发布。

    第三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商场前景、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该中心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发布、推广和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搜集,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政策咨询等提供联合服务。

    第五条  设立兰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风险资金由市企业发展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第六条  增加科技三项经费投入。从2001年起,市、县(区)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要占到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2%以上。科技三项经费的50%以上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转化。

    第七条  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按15%的税率纳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所购置生产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第八条  经评估认定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本额按法定最低标准注册,经营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的高新技术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优先按成本买断科技成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转化。

    属国家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必须向社会公开转让。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于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投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由科技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管理相关规定将科技资金作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要征地的,可免交新菜田建设基金、征地配套费、建设增容费;在基建期间,两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兰州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准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落入本市,免交各种费用。用人单位对其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