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d Search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Published: 2012-04-25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3066/.html

Subscribe to a Global-Regulation Premium Membership Today!

Key Benefits:

Subscribe Now for only USD$40 per month.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第四条中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四、第七条中的“机组和旅客人数、载量”修改为“机组和旅客人数、遣返人员情况、载量”。

    五、第十八条中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六、第十九条中的“由海关监管”修改为“交海关处理”。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下达”修改为“公布”。

    九、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