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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Published: 2012-05-2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96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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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第一次修正;大政发[2000]74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次修正)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30号文件公布;大政发[2002]23号修正)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修改为“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修改为“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市运管处)”。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拒不接受检查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文件公布;市政府令第48号修正)

  删除第十六条第四项。

    五、《大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71号文件公布)

  (一)第四条中的“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六、《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7号文件公布)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删除第十九条。

    七、《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52号文件公布;市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八、《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0号文件公布;大政发[2002]23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由商业、农业、工商行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十、《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等部门发送《协助清欠联络单》,土地储备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工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规划国土部门不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开发权,并公开曝光。”

    十一、《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十六条修改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二、《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