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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Published: 2012-10-2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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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2012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