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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Published: 2012-10-29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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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新型社区的运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依据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业组织。

    前款所称社区范围是指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为依据,一般每个社区面积2-3平方公里、人口2-4万人。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撤销、变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的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将公共服务管理资源向社区集中。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市、区(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第九条  社区居民、组织有权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活动,对社区服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社区居民、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转变服务管理理念和服务管理方式,在为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四)指导和帮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物业管理等活动;

    (五)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了解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

    (六)收集社情民意,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管理,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七)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需要,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及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在社区开展的有关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二)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的有关公共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服务窗口以外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采取网格化管理等多种形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管理工作;不能派人员进驻社区服务窗口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事项的联络工作,或者委托社区服务中心代办相关服务管理事项。

    有关部门下放(委托)社区服务中心实施的各类事务性社会服务管理职能,应当按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方式兑现工作经费和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区服务中心购买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购买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提供服务方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向社区服务中心申办相关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事项、服务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实行一站办结和首问责任制。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社区议事协商、事务决策听证、监督评议等制度,指导、协助社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社区防范机制等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网络,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与开展服务管理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相关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公益事业费用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经费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务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利于服务、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不具备新建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条件的,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划拨、租赁等多种方式,配备社区办公服务场所。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年度考核应当纳入区(市、县)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区(市、县)应当建立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提升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征求社区居民、组织的意见,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区公布,并作为实施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社区内的居民、组织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服务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社区服务中心投诉。

    对投诉人的投诉,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的办法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