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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办法


Published: 2013-03-04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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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菜管理,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维护肉菜市场稳定,确保市级储备肉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菜,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水平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和蔬菜。

    储备的肉类产品(以下简称储备肉)包括储备活畜和储备冻肉,主要种类为羊、牛和猪。

    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主要包括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南瓜、冬瓜等耐储存蔬菜,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级储备肉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储备肉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市级储备肉菜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储备肉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民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提出年度市级储备肉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适时轮换制度;储备菜实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承储申请,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节约成本、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市级储备肉菜承储企业。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储备肉菜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与储备肉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冻羊肉、冻牛肉储存冷库应当取得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清真标志,活畜储备基地场应当设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储备肉质量安全检(化)验、检疫设备;

    (四)具有较强的肉类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条  储备菜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蔬菜行业企业;

    (二)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备;

    (四)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肉菜的入储、轮换、动用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肉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市级储备肉菜计划向承储企业下达入储计划后,承储企业应当按时落实入储计划,并及时将入储情况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入储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肉菜入储实行承储企业自行采购和招标采购相结合制度,入储结算价格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确定,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肉菜的存储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肉菜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储备冻肉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储备的冻羊肉、冻牛肉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肉菜入储时,承储企业应当对入储的肉菜质量安全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并进行登记。入储的肉菜无质量安全证明文件的,承储企业不得入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肉菜入储计划后,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储备肉菜进行验收。储备肉菜不符合承储合同约定条件的,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市级储备肉菜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肉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市级储备肉菜,不得虚报市级储备肉菜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肉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肉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活畜育肥情况、储备冻肉入库时间,适时组织承储企业对储备肉进行轮换。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入储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肉菜动用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肉菜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菜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肉菜动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肉菜的投放点应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布局,原则上以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为主,以承储企业销售网络为辅。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肉菜实行财政补贴制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储备肉菜监测制度,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肉菜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菜的入储、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级储备肉菜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