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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Published: 2013-03-28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3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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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12年11月1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件规章:

    一、《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将第八条修改为:“无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为有关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

    将第八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察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有权进行现场勘测;

    “(二)责令违法者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