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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Published: 2013-05-24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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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邯郸市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六)、(七)、(九)项。

    (二)将《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删去《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29条和第35第(七)、(八)项,将第35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站(点)发车或核定路线行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三)《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2000年8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