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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Published: 2013-07-1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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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  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  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及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  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  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