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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Published: 2013-07-1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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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