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13-07-1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2102/.html
Key Benefits: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