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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Published: 2013-10-12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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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功能,推进对外贸易加工区建设,发展成为沿边开放先导区。

    第五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崇左市、凭祥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七条  保税区外可以规划一定区域作为保税区配套区,配套区的方案和规划由管委会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税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保税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九条  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应当加大对保税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报批;

    (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的审批;

    (八)境外人员进入保税区的就业许可审批;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管委会在保税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区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保税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  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车辆、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进出保税区的有关人员和运输工具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第十九条  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和管理保税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外汇、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组织推进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区公共信息,实现保税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保守投资者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