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2015-06-24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61634/.html
Key Benefits: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3日起实施)
经对本市有效规章进行评估梳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十二项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四、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五、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十一、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十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7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