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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Published: 2012-07-31
Read law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here: 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china/159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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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